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胡某经营一家健身中心,雇佣了数十位员工从事教练教学、后勤保障等服务。2023年9月起,该健身中心开始停发工资。员工周某、林某等人催收未果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胡某拖欠工资一事。经调查核实,人社局向该健身中心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健身中心逾期未履行。
同年12月,该健身中心停业退租,胡某从出租方领回18万元押金。之后,胡某仅支付5万元工资便离开该市,其余30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25万余元一直未付清。此后的几个月,人社局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胡某配合解决问题,但其鲜有回复、态度消极,属欠薪逃匿情形。
法院审理
2024年2月,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审理期间,胡某主动向法院缴清健身中心拖欠的劳动报酬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健身中心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等情节,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谦尚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面对店铺经营不善的客观现实,选择故意逃匿的方式,逃避自身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其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惩罚。
谦尚在此提醒,生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重视劳动者劳动成果,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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