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下旬某日,原深圳市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与深圳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某装饰公司承包某餐饮公司旗下某连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店的室内装修工程,约定合同价款32万元,某装饰公司于2017年8月下旬某日至9月下旬某日期间完成施工。
双方签订合同后,某装饰公司按约完成施工,某餐饮公司按约支付了某装饰公司前三期工程款,剩余第四期工程款38400元和质保金25600元未支付,合计尾款64000元。
2020年7月下旬某日,某装饰公司注销,向某为某装饰公司原自然人独资股东,遂以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6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2000元,支付向某为解决此次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等诉求。
法院认为本案适宜人民调解,为节约司法资源、节省诉讼成本、及时解决纠纷,特委派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
2021年3月上旬某日,调解员收到法院委派的案件后,首先查阅全卷,尤其是主要证据材料《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双方为某装饰公司与某餐饮公司,向某为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调解员与向某代理人电话联系,询问其调解意向及诉前协商结果,得到向某同意调解的答复后致电某餐饮公司。
某餐饮公司法人称,工程已经完工三年多了,但仍有一些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厨房漏水。由于找不到人过来维修,要求向某必须把所有问题解决完才同意付款。
调解员将某餐饮公司的说法转述给向某,向某回应称,由于工程完工后没多久,自己就出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一直在医院住院,头盖骨已被取了一半,现在已经是个半残疾人,目前还欠着很多工人工资,看病已经花了接近200万元,现在身无分文,还需要钱看病,希望某餐饮公司能尽快付款,工程上的小问题他们后续一定会安排工人去处理。
调解员再次致电某餐饮公司,其表示对工程完工后向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可且知情,称将联系向某本人协商处理。
一周后,调解员对向某了解双方私下和解进度,而向某表示某餐饮公司至今未联系过他。
鉴于案件本身与双方联系所做出的反应,调解员初步认定装修事实存在、装修费尾款未支付、某餐饮公司拖延付款的理由有二:一是知晓了向某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生死不明,企图死无对证不支付;二是以质量瑕疵为由来讨价还价。
本案的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当事人主体应当为合同相对人,而订立合同的主体为某装饰公司与某餐饮公司,工程项目、装修款金额、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有明确约定。
但是,某装饰公司已经被注销,向某系原某装饰公司独资股东,能否有权承受某装饰公司的主体资格作为当事人进行起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故向某作为本案当事人是适合的。
向某诉求中主张了装修尾款、违约金、律师费,调解员一一对其进行分析。关于装修尾款,某餐饮公司对此认可,但认为有质量瑕疵,同意解决问题后再支付。
一开始某餐饮公司存在因向某生死不明而赖账的意图,这一点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调解员将在调解的过程中对某餐饮公司予以纠正;
关于违约金,某餐饮公司的违约事实确实存在,前述意图完全能够体现,违约金金额合同中约定按日万分之五,三年多来累计金额为32000元,由于法律对违约金上限有明确要求,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按照未付款项64000元的30%顶格计算,该主张已高于法律保护上限;关于律师费,《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且是否实际产生费用证据不充分,被支持的可能性极小。
基于以上分析,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再次联系,向某答复某餐饮公司只同意支付50000元的装修款,经过调解员的分析释法后,向某自愿放弃违约金和律师费的主张,最低能接受的金额为56000元,但前提是装修费56000元及时支付。
某餐饮公司答复同意支付,但是以有些小问题需要整改为由压低金额,一直坚持只支付50000元的底线。
调解在6000元的差额中陷入僵局,调解员继续做某餐饮公司的工作,看到向某的病历及事故前后精神状况的反差,以此为切入点让某餐饮公司适当增加装修费金额,再将违约事实和逾期事实摆在明面上,不要求其雪中送炭,但逃避债务和观望的态度不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该有的品格。
最终,某餐饮公司被调解员直言不讳的真情实意所打动,愿意提高支付金额化解纠纷,让向某在危难时尽快拿到救命钱。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多次居中调处,双方于2021年3月中旬某日达成一致意见:
某餐饮公司于2021年3月中旬某日前一次性支付向某装修尾款56000元,此事了结。
向某在履行期当天联系调解员收到前述款项,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该案因履行完毕而撤诉。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坚持原则,仔细查阅案卷、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就法律关系一一释法说理、厘清法律关系之上的各方权利与义务、认真检索法律法规、做到情理和法理的统一、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西安讨债公司在本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依法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用行动去改变其错误观念,通过人民调解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人人遵守法律,让人人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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